第二十八条

有效

执收单位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将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但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