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执收单位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将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但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