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预算科目及时将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内应缴国库的资金解缴国库,不得拖延和滞留。

代收银行应当按照规定收纳、清算政府非税收入,及时汇划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占压、延解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或者发生拒收、压票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