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分离管理,不得与执收单位支出挂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执收单位的执收成本予以核定,通过财政支出预算安排政府非税收入执收费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