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收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完善执收方式,实现财政主管部门、代收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为执收单位、缴款人提供便利,保证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收缴入库。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