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无主财物、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以及违法所得的处理、处置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国库。

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无主财物、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以及违法所得的移交、处理、处置、上缴方式和程序。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