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项目的设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