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取消执行本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