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