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保障资金投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