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