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工程的管理者、使用者、所有者不执行水量调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