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工程的管理者、使用者、所有者不执行水量调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