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