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照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并报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