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河塘清淤,改造和完善水利设施,利用河塘沟渠的自净能力处理生活污水。

鼓励农村建设污水分散式处理设施、人工湿地处理设施、生物滤池设施及接触氧化池处理设施。

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