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城镇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具有调蓄、灌溉功能的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和废除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工程或者非工程等量等效替代措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