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的设立、扩展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等布局,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进行科学论证,并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限制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水资源紧缺地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水资源规划中确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