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江河、湖泊、水库、湿地和自然植被的保护,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止水体污染和资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