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鼓励开发、利用雨水、洪水资源和水资源回收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服务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服从防洪抗旱的总体安排。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