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十五条有效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