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十三条有效水资源规划经批准后,批准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制定程序报批、备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