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水资源规划经批准后,批准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制定程序报批、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