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制定水资源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