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勘察和设计周期、施工工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行为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举报、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等,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