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交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在工程建设期间对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实行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登记制度,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责任登记表应当纳入项目工程档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