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科学确定和保障工程建设工期,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行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