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