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试验检测单位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当将其试验检测项目、参数和试验检测人员、设备、工作场所等情况报建设单位初审。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报送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