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承担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在签订试验检测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试验检测合同报送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试验检测单位在同一工程项目合同段中不得同时接受建设、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等多方的检测委托。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