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并按照合同约定现场服务,处理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并做好后期服务。

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时,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