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条有效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并按照合同约定现场服务,处理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并做好后期服务。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时,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