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工程项目有多个勘察、设计单位的,由建设单位确定的勘察、设计牵头单位负责整个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统一勘察、设计标准,审查勘察、设计文件,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总责。各分段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承担的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