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九条有效工程项目有多个勘察、设计单位的,由建设单位确定的勘察、设计牵头单位负责整个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统一勘察、设计标准,审查勘察、设计文件,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总责。各分段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承担的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