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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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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试运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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