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在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试运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