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二条有效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报告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生产情况。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