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设计单位出具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制定综合应急预案,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组织救援演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