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法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条件、信用、费用管理和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不得作为招标竞争性报价。

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和省道工程以及国家、省重点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标准化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建立施工标准化工作责任机制,制定项目施工标准化具体落实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部门批复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中确定的具体措施列入招标文件。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