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以及守法诚信等信息进行归集,及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共享应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