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章 农产品销售第三十一条有效农产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