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农产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