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执法检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