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农业投入品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责任管理制度,审查入场销售者的从业资格,建立入场销售者信息档案,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责任,对入场销售的农业投入品进行检查;发现销售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时,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