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章 农产品生产第十八条有效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对象、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