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章 农产品生产第十七条有效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或者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登记的农产品生产者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检查员,对农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