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