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航道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养护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多种方式筹集建设、养护资金。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以及航道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养护的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环保设施等建设计划和项目的协调,具备联合建设条件的,应当统筹利用建设资金,兼顾航道、港口、水利、市政、渔业、文化和旅游等功能,提高投资的综合效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