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省航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水行政等部门依法编制。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编制;主要港口以外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航道、港口规划建设航道、港口设施和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