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航道、港口、水路运输发展和水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内容,统筹纳入本行政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