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航道、港口、水路运输发展和水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内容,统筹纳入本行政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