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路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推广应用符合环保和节能要求的船舶。鼓励船舶建设和改造受电设施,在港口、锚地停泊期间优先使用岸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港口岸电、船舶受电等清洁能源设施建设,促进航道、港口绿色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和水上服务区,应当同时规划、设计和建设岸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和水上服务区应当逐步设置岸电设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