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六章 发展与保障第五十四条有效发展水路交通应当统筹兼顾水生生物资源、水生态环境的保护,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生生物保护区和鸟类栖息地等重要、敏感生态功能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