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发展水路交通应当统筹兼顾水生生物资源、水生态环境的保护,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生生物保护区和鸟类栖息地等重要、敏感生态功能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