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六章 发展与保障第五十一条有效船闸运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缩短过闸时间,提高过闸效率,为船舶提供安全、便捷的过闸服务。船舶过闸应当按到闸先后次序安排,抢险救灾船舶、军事运输船舶、客运班轮、重点急运物资船舶、标准化船舶、安全诚信船舶、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等优先过闸。对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安排单独过闸。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