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六章 发展与保障第五十条有效航道法实施前已建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造成断航、碍航和航道淤积,需要恢复通航且具备条件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行政部门提出恢复通航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有关单位需要补建过船设施,改建或者拆除碍航建筑物,清除航道淤积,恢复通航条件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政策支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