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六章 发展与保障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调整运输结构,推动大宗货物及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向水运有序转移,推进公水、铁水、水水等多式联运,提高全省水路货运量占比;促进港航企业转型升级,推进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鼓励水运企业联合重组、做优做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