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六章 发展与保障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水路交通事业的资金投入,协调解决水路交通设施规划建设、水路交通运营、水上交通安全、水上搜救等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