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五章 水上交通安全第四十四条有效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还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